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利吉塑膠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 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6 月16日後3 個月內為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錞鉅實業股│彰化商業銀│103 年2 月28│19,321元 │J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日 │ │ │ │ │ │(負責人林│ │ │ │ │ │ │ │光生)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