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正大特殊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聰
代 理 人 林秀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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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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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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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晨實業股│永豐銀行三│103年5月5日 │6,064元 │A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和分行 │ │ │ │ │
│ │林欣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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