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翔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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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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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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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牛國際股│陽信銀行新│103年5月20日│34,335元 │AE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和分行 │ │ │ │ │
│ │陳益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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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頡有限公│土地銀行板│103年6月5日 │45,809元 │AU0000000 │ │
│ │司 吳釧維│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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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倢豪興業有│合作金庫銀│103年5月31日│12,180元 │EQ0000000 │ │
│ │限公司 謝│行北土城分│ │ │ │ │
│ │桂櫻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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