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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6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林凡傑 代 理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6月26日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9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5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廣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F-10-11 │2 │2000│ │ │ │ │ │ │00 │ │ ├──┼──────────────┼──────────────┼───┼────┼───┤ │0002│廣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E-8-9 │2 │2000│ │ │ │ │ │ │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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