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宏城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金城
代 理 人 賴怡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39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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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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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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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益金屬工│聯邦商業銀│103年6月30日│18,900元 │UA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行中港簡易│ │ │ │ │
│ │黃筠淇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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