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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安柏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傑 代 理 人 林宜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 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8 月6 日後3 個月內為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世發通運有│臺灣中小企│103 年1 月15│155,000 元│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五股│日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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