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樂奕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文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7月1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0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5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盛易鋒企業│玉山商業銀│103年5月31日│183,740元 │C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 中和分 │ │ │ │ │
│ │江志秋 │行 │ │ │ │ │
└───┴─────┴─────┴──────┴─────┴─────┴──┘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