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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樂奕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7月1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0月20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5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盛易鋒企業│玉山商業銀│103年5月31日│183,740元 │C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 中和分 │ │ │ │ │ │ │江志秋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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