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松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 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
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
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2 月17日後3 個月內為
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南國企業有│土地銀行南│102 年10月31│73,710元 │EB0000000 │ │
│ │限公司(負│新莊分行 │日 │ │ │ │
│ │責人傅徐月│ │ │ │ │ │
│ │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