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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事聲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38號 抗 告 人 旺奭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樑 相 對 人 力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牟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 月17 日104 年度事聲字第238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 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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