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雲凱
相 對 人 東利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庭帆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2月17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薪資、退休金等共計新臺
幣(下同)6 萬元在案。為此,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於他方不履行義務時,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者,依同法
同條第3 項規定,其性質係屬
非訟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31
條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27
7 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雖稱其與相對人於
103 年12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薪資、退休
金等共計6 萬元等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
以實其說。經本院於104 年1 月16日以新北院
民團104 年度勞執字第1 號函通知聲請人於5 日補正
上開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逾期將駁回其聲請。經聲請人
於104 年1 月19日合法收受(見附於本院卷內之送達證書)
,然
迄未補正
等情,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各1 件在卷
可證。則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
未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以證明
兩造確有成立
勞資爭議調解,而相對人有給付義務等事實,是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
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