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劉昇樺
相 對 人 賀欣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瑞湧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結果欄
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調解成
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4
日經新北市政府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
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
府調解委員會於104 年7 月14日調解成立
等情,
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北市政府調解紀錄及開會通知單影本為證,從而聲請
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