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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劉昇樺 相 對 人 賀欣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調解成 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4 日經新北市政府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 府調解委員會於104 年7 月14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北市政府調解紀錄及開會通知單影本為證,從而聲請 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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