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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簡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張懷祖 訴訟
代理人
張謙 被
上訴人
品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青屏
訴訟代理人
涂炯川 葉明中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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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