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金利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習恭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宜
臻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給付退休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
佰柒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
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