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詹昭潁
被 告 喜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漢忠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被 告 盧漢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