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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詹昭潁 被   告 喜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漢忠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盧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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