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福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建興因104年度勞訴字第67號給付退休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