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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建興因104年度勞訴字第67號給付退休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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