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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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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戴瑋伶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   告 實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國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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