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王世林
訴訟
代理人 王琳雯
參 加 人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棻即元威實業社
被 告 金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豐州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新北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余靜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十六頁第二行中關於「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
30萬元應屬允當」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應屬允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