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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王世林 訴訟代理人 王琳雯 參 加 人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棻即元威實業社 被   告 金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豐州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余靜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十六頁第二行中關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30萬元應屬允當」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應屬允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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