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周金田
王彩藝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偉琳律師
被 告 金鋒高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伃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俐穎
複 代理 人 楊雅婷
被 告 徐世博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法律扶助)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下午二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