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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林武史即百樂匯大飯店 債 務 人 鏵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彥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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