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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4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輔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83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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