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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0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5號 債 權 人 晟合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水欽 債 務 人 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伍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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