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大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襄霖
債 務 人 林吟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壹
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