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39號
債 權 人 博佳康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慧如
債 務 人 金國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叁仟柒佰柒
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