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債 權 人 智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芸
債 務 人 和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茵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伍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