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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9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 債 權 人 世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竹芳 債 務 人 鄭乃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肆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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