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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34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83號 債 權 人 旺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善 債 務 人 余岳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以每萬每日壹佰元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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