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
債 權 人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
代理人 張德明
共 同代理 人 楊曉邦
律師、吳恆安律師
債 務 人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一、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及
自附表1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教
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給付美金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
元,及自附表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
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壹
仟元,及自附表3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