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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0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 債  權  人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共 同代理 人 楊曉邦律師、吳恆安律師 債  務  人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一、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及   自附表1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教   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給付美金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   元,及自附表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   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壹   仟元,及自附表3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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