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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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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3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 債 權 人 源展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聖德 債 務 人 克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財寶 人 一、債務人克隆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一)債務人克隆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玖   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呂財寶應向債權人   給付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債務人   其中一人已就(一)、(二)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   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二十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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