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
債 權 人 源展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聖德
債 務 人 克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財寶
人
一、債務人克隆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一)債務人克隆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玖
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呂財寶應向債權人
給付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債務人
其中一人已就(一)、(二)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
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二十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