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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3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19號 債 權 人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債 務 人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蓮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壹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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