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0號
債 權 人 俊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朝養
債 務 人 鵬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幸春
法定代理人 康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貳仟零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