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債 權 人 鼎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泰瑋
送達代收人 陳雍安
債 務 人 鍾博元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4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前述
第一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其餘部分之請求
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務
人依據旅遊契約,個人僅應支付2 萬4000元,超過此部分之
請求,應予駁回(參見債權人104 年5 月28日民事
陳報狀,
)。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
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