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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3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債 權 人 鼎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瑋 送達代收人 陳雍安 債 務 人 鍾博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4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前述   第一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其餘部分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務   人依據旅遊契約,個人僅應支付2 萬4000元,超過此部分之   請求,應予駁回(參見債權人104 年5 月28日民事陳報狀,   )。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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