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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棋榮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羅吉圻 債  務  人 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范寶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伍仟玖佰零   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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