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棋榮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羅吉圻
債 務 人 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范寶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伍仟玖佰零
貳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
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