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83號
債 權 人 許志銘
債 務 人 駿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利達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