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2號
債 權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榮
債 務 人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零叁佰伍拾
陸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