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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9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2號 債 權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榮 債 務 人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零叁佰伍拾   陸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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