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債 務 人 大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襄霖
人
債 務 人 林吟珊
債 務 人 林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叁仟
陸佰壹拾玖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