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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9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債  權  人 恆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乾興 債  務  人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玖   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鴻揚金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佰玖拾柒萬叁仟   肆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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