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債 權 人 恆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吳乾興
債 務 人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玖
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鴻揚金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佰玖拾柒萬叁仟
肆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