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
債 權 人 吳義順
債 務 人 安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永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如
聲請
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