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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61號 債 權 人 郭婉婷 以上債權人債務人米卡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4 年6 月23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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