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4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聯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昌
人
債 務 人 蔡定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玖萬玖
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