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錦昆
債 務 人 新太系統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孝洋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慕東
法定代理人 許美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伍佰伍拾玖
萬貳仟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