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債 務 人 朝日衛陶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債 務 人 鄭佳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玖仟叁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