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5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債 務 人 朝日衛陶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債 務 人 鄭佳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玖仟叁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