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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債 權 人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卉妤 以上債權人債務人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安妮葳國際 藝術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 巷○ 號5 樓,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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