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債 權 人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卉妤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安妮葳國際
藝術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 巷○ 號5
樓,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