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93號
債 權 人 名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名助
債 務 人 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玖佰壹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