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47號
債 權 人 呂梅英
代 理 人 陳貽男
律師
債 務 人 鼎盛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敏南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