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
債 權 人 上傑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傑銘
債 務 人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