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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37號 債 權 人 建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見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友信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友信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 :「㈠補債權證明文件(釋明請求原因)。㈡請提出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記事 欄勿省略) 。」,債權人已於104 年7 月13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補正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債權證明文件迄未 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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