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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債 務 人 高斯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昭仁 人 債 務 人 吳世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肆仟貳   佰玖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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