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債 務 人 高斯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昭仁
人
債 務 人 吳世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肆仟貳
佰玖拾肆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