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48號 債 權 人 耀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秋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林春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 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