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LANTERRA INDUSTRIAL CO., LTD即景和
實業有限公司、王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LANTERRA
INDUSTRIAL CO., LTD 營業所設於模里西斯路易士港丹尼斯
街詹姆斯院802 (即802, St James Court, St Denis Stre
et, Port Louis,Mauritius),查債務人景和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另查其
法
定代理人兼債務人王雯
住所設於金門縣烈嶼鄉東坑5 之1 號
,均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