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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57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駿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利達 人 債 務 人 彭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壹   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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